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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熔接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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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查機構確認製造人實施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應依 CNS9800  壓
    力容器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鼓胴等實施接頭之假熔接後,應將熔接試驗板假熔接於胴端,使試
      驗板之熔接線與胴體之縱向熔接線在同一直線上。
(二)應以縱向熔接之同一熔接條件實施試驗板之熔接。
(三)確認試驗板刻印或噴寫之熔接號碼,須熱處理者並應經同爐或相同
      條件熱處理後,方得實施機械性能試驗。
(四)機械性能試驗之試驗種類、數量、試驗片形狀、大小及試驗判定基
      準應依構造標準及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委外辦理時,應由設有試驗機之型式檢查合
      格廠商或其他經認證之實驗室辦理。
(六)機械性能試驗部分不符合者,應依規定再行試驗,如全部不符合,
      製造人應全部剷除試驗所代表之熔接部分,並重新熔接、作熔接試
      驗片及實施機械性能試驗。
(七)前開檢查結果紀錄應由施工負責人及品管單位負責人簽章,並妥善
      保存,以備查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一、國家標準之名稱已刪除「中國」二字,爰予刪除。
二、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方式已於「CNS9800 壓力容器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中詳
    細規定。
三、對設有機械性能試驗機之型式合格廠商,於第五款增訂得受理委託辦理之規定,
    以增加其便利性。
四、餘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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