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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
    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
    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秘書處之掌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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