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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10 條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處理及滯納金加徵。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管理。
六、勞工退休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
八、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勞工退休金組之掌理事項。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為配合本局內部單位業務之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追償及相關管理業務移
由普通事故給付組辦理,惟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與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對象均為適用
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故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業務,仍由勞工退休金組續行掌
理,爰修正第七款,其餘各款未修正。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一、配合第五條至第九條序文之體例,酌修序文規定之文字。
二、考量本局各組均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予移送行政執行之情形,惟並未將之列
    為掌理事項,為求體例一致,刪除「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文字。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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