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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13 條
農民保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退休儲金與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
    害保險之納保資格、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競合事項。
三、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納保業務之審核及保險費計算。
四、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財務及保險費收繳之處理。
五、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審核及
    核發。
六、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帳務之處
    理。
七、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核發及個人專戶之管理。
八、農民退休儲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九、其他有關農民保險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農民保險組之掌理事項。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並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復依該條例
    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
    法。又依預告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草案)第二條規定,農民職業
    災害保險之給付種類分為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四種,
    並於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應單獨辦理。
二、為因應前開規定,將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各項工作納入農民保險組之職掌
    事項,爰修正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並將現行條文第五款、第六款整併為第
    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為第六款及第七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為配合本局受託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事宜,茲將農民退休儲金業務開辦後各項工作
納入職掌事項,爰修正第一款,及新增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並將現行條文第七款遞
移至第九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局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農民相關社會保險及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
    務,其相關受託業務內容,除原條文羅列之各項掌理事項外,核發各項保險給付
    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亦為受託業務之一環,原係列入第九款「其他有關農民保險
    事項」辦理,為期職掌事項符合實際業務運作,爰修正第四款及第五款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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