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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8 條
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生育、老年給付、就業保險給付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業
    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及追償。
五、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
    之審核。
六、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與產檢
    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經費
    收支及帳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普通事故給付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普通事故給付組之掌理事項。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配合本局內部單位業務之調整,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追償及相關管理業務
改由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爰修正現行第一款及第四款,另增訂第四款,現行第四款
及第五款款次遞移。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一、配合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勞動部訂定
    之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等規定,
    爰增訂第五款,將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
    資補助等業務納入掌理事項,其後款次依序遞移。
二、配合增訂第五款業務及災保法施行所衍生之收支及帳務事項之管理,爰修正第六
    款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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