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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9 條
職業災害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失能、死亡、失蹤、醫療給付業
    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照
    護補助與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三、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給付業務之審
    核。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照
    護補助及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審核。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之委託辦理及審核。
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業務之辦理。
七、應強制納保而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給付追償業務之規劃、研擬及辦理
    。
八、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費補助預算編列。
九、其他有關職業災害給付、津貼及補助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職業災害給付組之掌理事項。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一、災保法之看護補助及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等業務,原係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辦理,於災保法施行後,考量整體職災勞工保障之統一性,改由保險人辦理
    ,並將看護補助更名為照護補助,同時放寬請領條件。另災保法擴大保障對象,
    針對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從事指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提
    供相關補助津貼,爰增訂第二款及第四款。
二、依災保法第六十三條等規定,新增從事特別危害作業者之健康追蹤檢查,爰修正
    第六款文字。
三、為維護保險基金安全,災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之雇主,
    保險人於核發職業災害給付後須向渠等追還金額,爰增訂第七款。
四、災保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
    勞動契約並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費補助,原係以職災保護專款支應,
    災保法施行後改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支應,並由保險人承辦,爰增訂第八款
    規定。
五、配合災保法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脫離,修正原各款文字,現行第二款至第
    五款,分別移列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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