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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第 17 條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二、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與履約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三、外國人從事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藝術與演藝工作之審核
    及許可。
四、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與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五、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與家庭幫傭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七、就業安定費之收繳、退還、催繳及強制執行。
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催繳及強制執行。
九、外國人直接聘僱業務之推動與辦理。
十、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事務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掌理事項。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規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學校教師者,其工作之審核及許可業務業移由教育部管轄,爰刪除第三款
有關學校教師之類別,並配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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