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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訓練發展組,分四科辦事。
三、就業服務組,分四科辦事。
四、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分四科辦事。
五、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組,分三科辦事。
六、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十二、法務室。
十三、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四、勞動力發展創新中心,分二科辦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署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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