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 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本署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一、為落實勞工健康保護、作業環境監測、危害暴露與健檢資料建立及相關危害評估 與控制等機制,宜將主管職業衛生與勞工健康之組織專責化,俾完備我國職業疾 病預防體系,爰於第二款增設「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原「綜合規劃 及職業衛生組」更名為「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款次遞移為第三款至第十二款,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