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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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
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署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一、為落實勞工健康保護、作業環境監測、危害暴露與健檢資料建立及相關危害評估
    與控制等機制,宜將主管職業衛生與勞工健康之組織專責化,俾完備我國職業疾
    病預防體系,爰於第二款增設「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原「綜合規劃
    及職業衛生組」更名為「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款次遞移為第三款至第十二款,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