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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國際交流及合作事務之推動。
四、勞動監督檢查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五、勞動檢查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六、勞動檢查員專業知能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七、勞動條件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勞動條件宣導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勞動條件申訴案件之受理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之掌理事項。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一、配合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調整本條之單位名稱。
二、現行條文第五款至第八款,配合業務組業務調整,分列至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
三、為提升組織績效管考效能,爰將現行條文第一款修正分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另
    為推動國際合作事務,爰增訂第三款。
四、現行條文第二款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已分別明定
    於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調整為職業衛生健康組及職業安
    全組之掌理事項,爰予刪除。
五、現行條文第三款款次遞移為第四款,又為與勞動檢查法第六條第二項用語一致,
    增加「監督」二字,以臻明確。
六、為強化勞動檢查機構監督管理及提升勞動檢查員專業知能,以符合現行業務需要
    ,爰增訂第五款及第六款。
七、現行條文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七款,且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
    款有關職業衛生及職業安全政策之研擬、推動及督導,已包含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之規劃、推動及督導,爰刪除「職業安全衛生」等文字。
八、另為有效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及處理同法第七十四條勞工申訴業務,完
    善勞動條件,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
九、現行條文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十款,並配合業務調整刪除「及職業衛生」之文字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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