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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四、學員生活、學習及心理之輔導。
五、學員相關登記、醫務、膳食等業務之辦理與宿舍之管理及維護。
六、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七、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八、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九、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分署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之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