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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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就業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之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其他有關就業中心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分署就業中心之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