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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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結合區域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
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
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
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
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
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
七、結合區域資源推動區域相關產業人才訓練。
八、訓練品質規範及職能課程之推廣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之推動、服務及管理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分署訓練推廣科之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