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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管制考核與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