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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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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補助項目、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場地費。
      2.場地佈置費。
      3.獎牌(座)費。
      4.彩帶、勳章或其他具表揚形式之費用。
      5.餐費。
(二)補助標準:由本部就申請工會之計畫完整性、經費預算編列之合理
      正當性、上年度辦理情形結案報告內容以及邀請與會人數及模範勞
      工表揚人數等,酌為增減補助金額。
(三)補助金額:補助活動部分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活動計畫總預算
      百分之九十,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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