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返還清償款之對象如下:
(一)於本部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依貸款契約清償貸款之
申辦貸款者。
(二)依「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補貼要點)規定
申辦補貼,並已依其與本部間經公證之和解契約自償本金者。
前項返還清償款對象已死亡者,以其死亡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規定順序且未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為受領人。
前項配偶與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
。返還清償款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繼承人時,應由具領之繼承
人負責分與之。
有關繼承拋棄、繼承權喪失及清償款分配等繼承事項,除本要點另有
規定外,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