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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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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返還清償款之對象如下:
(一)於本部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依貸款契約清償貸款之
      申辦貸款者。
(二)依「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補貼要點)規定
      申辦補貼,並已依其與本部間經公證之和解契約自償本金者。
    前項返還清償款對象已死亡者,以其死亡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規定順序且未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為受領人。
    前項配偶與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
    。返還清償款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繼承人時,應由具領之繼承
    人負責分與之。
    有關繼承拋棄、繼承權喪失及清償款分配等繼承事項,除本要點另有
    規定外,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