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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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1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執行本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行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之權利。
三、個人資料之維護及修正。
四、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
五、所屬人員違反權限之行為。
六、備份及還原之測試。
七、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
八、個人資料之刪除及銷毀。
九、存取個人資料者之資訊。
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
十一、教育訓練。
十二、計畫稽核及改善措施之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為確認本計畫及依據本計畫所訂定之相關程序及措施是否落實執行,以及釐清個人資
料於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之相關權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保存相關紀錄以供查驗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