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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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以防止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二、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三、其他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本辦法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要求,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明定於安全計畫內,並應定
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訂定或修正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