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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
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分析結果,於本計畫中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安全維護計畫得就個人資料之風險評
估及管理機制加以規定,爰明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據其相關業務流程,判斷於蒐
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過程中,可能發生風險之原因、程度及頻率,方能進一步
以適當管控措施保護個人資料並降低其風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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