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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進用人力,分為業務佐理員
    、業務促進員、業務輔導員及業務督導員等四類;其僱用資格條件及
    薪資標準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有特殊情
    形進用資格低於本規定者,應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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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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