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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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實施前已依各相關規定進用,且獲續僱之各類人力,薪資整併
    為前點四類人員,其原則如下:
(一)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已高於其在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
      級對照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最高薪資者,以該職級職稱最高薪資
      支給,並補足其差額。
(二)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高於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級對照
      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新進人員薪資標準,低於該職級職稱最高薪
      資者,以不低於現支薪資且最接近該職級職稱薪資進階標準支給。
(三)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低於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級對照
      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新進人員薪資標準者,以該職級職稱新進人
      員薪資標準支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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