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署訪查培訓單位時,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詳實記錄異常情形,得 視需要安排與學員實地或視訊座談並填寫「受訓學員座談紀錄表」( 附件五),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遇有教學(訓練)日誌、調課作業、學員請假…等未依規定輕微情 節缺失者,除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培訓單位限期檢討改善,並要求其 研提缺失改善報告與具體佐證文件資料函復分署核處後結案或擇期 再次進行訪查作業,經查屬合格者始予結案。 (二)遇有人頭充數、假造簽到(退)、訓練經費(津貼)不符規定…等 重大缺失情節,或遇有舉發申訴,由分署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擇期 進行該班次實地訪查,並安排與學員個別面談或抽點一定比例人數 面談或針對缺失情節項目進行意見調查。經查屬實者,應依契約書 或計畫書規定處理,並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另於七日內 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訪查缺失處理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寫紀錄且陳 核完成,並於核定後二日內登錄資訊系統,並作為轄區年度委外、 合作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作業之參據。 (三)委外訓練之各班次課程或師資若有異動未經核備者,依訓練契約書 相關規定處理。 (四)分署應彙整訪查培訓單位時所發現異常情形之態樣,發函通知培訓 單位避免類似狀況,或納入培訓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中之討論議題 進行檢討改善。
一、考量部分職業訓練計畫之訓練時數較短,且有夜間或假日課程(如產業人才投資 方案等),如於訪查發現異常時需即時安排學員座談實有困難,爰將訪查發現異 常時「應即安排與學員座談」修正為「得視需要安排與學員座談」。 二、舉發申訴對象不限學員,故於第二款將「學員」一詞刪除。另為即時掌握訪查重 大異常情形,增列「並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另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函 報本署」。 三、為將青年職訓各項計畫訪查缺失結果加以紀錄,於第二款增列「青年職業訓練資 訊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