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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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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訪查培訓單位時,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詳實記錄異常情形,得
    視需要安排與學員實地或視訊座談並填寫「受訓學員座談紀錄表」(
    附件五),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遇有教學(訓練)日誌、調課作業、學員請假…等未依規定輕微情
      節缺失者,除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培訓單位限期檢討改善,並要求其
      研提缺失改善報告與具體佐證文件資料函復分署核處後結案或擇期
      再次進行訪查作業,經查屬合格者始予結案。
(二)遇有人頭充數、假造簽到(退)、訓練經費(津貼)不符規定…等
      重大缺失情節,或遇有舉發申訴,由分署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擇期
      進行該班次實地訪查,並安排與學員個別面談或抽點一定比例人數
      面談或針對缺失情節項目進行意見調查。經查屬實者,應依契約書
      或計畫書規定處理,並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另於七日內
      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訪查缺失處理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寫紀錄且陳
      核完成,並於核定後二日內登錄資訊系統,並作為轄區年度委外、
      合作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作業之參據。
(三)委外訓練之各班次課程或師資若有異動未經核備者,依訓練契約書
      相關規定處理。
(四)分署應彙整訪查培訓單位時所發現異常情形之態樣,發函通知培訓
      單位避免類似狀況,或納入培訓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中之討論議題
      進行檢討改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一、考量部分職業訓練計畫之訓練時數較短,且有夜間或假日課程(如產業人才投資
    方案等),如於訪查發現異常時需即時安排學員座談實有困難,爰將訪查發現異
    常時「應即安排與學員座談」修正為「得視需要安排與學員座談」。
二、舉發申訴對象不限學員,故於第二款將「學員」一詞刪除。另為即時掌握訪查重
    大異常情形,增列「並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另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函
    報本署」。
三、為將青年職訓各項計畫訪查缺失結果加以紀錄,於第二款增列「青年職業訓練資
    訊管理系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