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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6
六、分署應依下列項目撰寫訪查成果報告按季呈報單位主管批閱,年度終
    了三個月內應將全年度訪查成果報告(附件六)奉核後報發展署備查
    。
(一)訪查比率(次數)執行情形與檢討:包括各計畫應訪查比率(次數
      )、實際訪查比率(次數)、達成率、未達成原因說明及改善作法
      等項目。
(二)發現異常情形與處理結果彙總。
(三)學員申訴情形與處理結果彙總。
(四)訪查結果總體分析。
      1.依計畫統計訪查紀錄表中之各項訪查項目合格率。
      2.依計畫統計各培訓單位辦訓合格率。
(五)執行困難與改善作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配合部分職業訓練計畫辦理跨年度課程之時程需求,爰將「年度終了一個月內應將全
年度訪查成果報告(附件六)奉核後報發展署備查」修正為「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應將
全年度訪查成果報告(附件六)奉核後報發展署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