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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7
七、發展署應不定期訪查分署是否確實依據本作業規範事項進行訪查作業
    ,並依下列工作項目進行訪查及填寫訪查報告表(附件七),訪查項
    目不符者,發展署將請分署限期檢討改進:
(一)各項訓練計畫訪查紀錄是否依規定確實登錄資訊系統,及訪查比率
      (次數)是否符合「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規定。
(二)遇有重大缺失或學員舉發申訴情節者,是否依規定持續進行訪查追
      蹤工作,並將結果確實登入資訊系統。
(三)訪查成果報告是否依規定按季陳核單位主管,並妥善歸類保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附件七修正說明》
修正文字內容,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修正為「訓練津貼(含職訓生活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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