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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12
十二、各經管基金得指定國內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經紀商
      ,並統一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國外受託機構應提供遴選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對象之條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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