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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或
    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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