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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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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從事非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限額以不增加基金財
    務槓桿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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