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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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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程序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須符
    合當地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規範應載明於經營計畫建議書中,並定期
    提供報告書,其內容應載明交易目的、交易明細、投資績效及風險評
    估。
    前項交易程序包括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個步
    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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