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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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列明法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
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
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訂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