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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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系統。所登錄之資料主管機關得作為研究及統計之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務機關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對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為徹底保障工作者之權益,並避免工作者工作涉及數個勞
務提供地時,雇主或受領勞務者規避勞動法令,使其工時超過法定工時上限,爰明定
地方主管機關需透過填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以作為審核依據,並明定登
錄之資料,主管機關得作為研究與統計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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