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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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為工作者之權益及健康福祉,主管機關得定期、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教
育主管機關得就從事勞務有無影響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進行評估
並追蹤輔導;社政主管機關得就工作者從事勞務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規,進行輔導諮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為確保工作者從事工作之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爰規定各相關主管機關應
就其職權範圍,全力配合。主管機關得就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定期、不定期
實施勞動檢查;教育主管機關得就有無影響受國民義務教育權利進行評估並持續追蹤
輔導;社政主管機關得就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進行輔導諮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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