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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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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二)諮詢費:含個別諮詢及團體諮詢,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
      千元。
(三)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四)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空間設備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場地租借費: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
      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企業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
      借場地,每次最高補助二萬元。
(八)餐費:午餐與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每人每餐最高
      補助五十元。
(九)活動門票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一百元。
(十)臨時照顧人員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二百元,每日最高補助八小
      時。
(十一)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雇主委外辦理活動,得依辦理性質以「活動費」編列前項相關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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