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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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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債務證券之投資,包含短期票券及其附買回
    、附賣回條件交易、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銀行、證券、保險等事業發行具保證性質之固定收
    益商品,或其他具債務性質之有價證券。
    投資債務證券,應選擇債信良好之標的,以獲取利息或資本利得為原
    則;若為資金調度目的,應視基金之收支情形,控存適當額度之資金
    ,供做短期調度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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