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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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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新制勞退基金)、勞工退休基
    金(以下簡稱舊制勞退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
    等基金(以下簡稱各該基金)從事委託經營業務,執行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勞工保險基金
    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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