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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
十、地方政府經考核有下列情形者,分署得酌予減撥當年度補助款,或酌
    減或不予補助該地方政府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
(一)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二)未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各項庇護性就業服務或執行不力。
(三)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
(四)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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