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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23
二十三、地方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後,就該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辦理情
        形彙整製成成果報告書(包含項目如附件六),並於次年五月底
        前函送分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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