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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3
三、本計畫訓練對象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就業潛能
    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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