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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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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及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人力需求及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需求,結合轄區訓練資源,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實施原則」(如附件一)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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