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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第 7 條
機械類產品未能於指定期間內依法張貼合格標章、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
書或組裝完成者,報驗義務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輸入機械類產品之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如期完成張貼標章、驗證合格或組
裝完成等作業時,應申請展延期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