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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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經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申請型式驗證不合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報
驗義務人應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
必要處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規範先行放行之產品,如後續申請驗證不合格者,應採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
必要處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