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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1 條
申報者應保存所登錄之產品符合性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至該產品停產
後至少十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參酌歐盟機械指令附件 II 之第二項規定,明列經登錄之產品安全資訊申報者應保存
產品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之最短期限,以供釐清後續產品責任疑義之佐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