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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3 條
資訊申報登錄所附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及危險預
防對策等技術文件資料,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
者,並須附具英譯本對照。
申報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一、鑑於我國官方文字為正體中文,為使宣告安全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及
    危險對策等文件資料皆具有易閱讀性,以提高國內職場工作者操作與維修作業之
    精準度,並降低錯誤操作之危險產生,爰明列相關文件資料應為中文正體字或其
    中譯本之要求。
二、為減少資訊申報登錄之源頭管理機制造成國際貿易之干擾,爰列明安裝、操作、
    保養、維修及危險對策以外之文件資料,如為英文除外之外文者,尚須附具英譯
    本對照之要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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