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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4 條
申報者完成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
及核發登錄完成通知書。
前項登錄完成通知書,應包括申報者資訊、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產
製廠場資料、依據之安全標準條款、登錄字號、登錄日期、效期及其他必
要事項。
前項登錄效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產品之種類別,於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之
期限範圍內分別規定之。申報者所附測試驗證之證明文件效期屆滿者,其
登錄失其效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一、為使申報產品安全資訊可獲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產品資訊登錄者,應給予登
    錄字號及發給登錄完成通知書,並明列其內容。
二、考量產品隨使用需求而有不定期設計變更,已是業界常態,且宣告安全產品之使
    用壽命有其限度,故為避免過時或停產多時之產品資訊仍登錄於申報網站上,爰
    配合實務運作模式,列明申報網站之產品資訊登錄效期之期限,以利資訊更新及
    維持正確性。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基於宣告安全產品之資訊申報,採取由申報者自主填報,負責確認產品實體與安全標
準之符合性,爰於第三項末段增訂產品之測試驗證之證明文件效期屆滿者,其登錄失
其效力,俾申報者能提供足夠效期之測試驗證文件,以佐證其產品符合安全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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