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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5 條
經完成登錄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
內重新申報登錄:
一、安全標準有修正,致原登錄事項不符規定。
二、登錄之產品設計有變更,致原申報資訊內容須更新。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報者得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
網站,以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但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
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替代之。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報登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更新申報之樣態及完成登錄之產品須配合限期重新申報。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一、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制度之登錄完成通知書字號,已藉由海關「關港貿單一窗口」
    簽審文件單證比對系統設定為邊境管制之貨品通關代碼。
二、因應跨新、舊登錄完成通知書效期之貨品通關比對需求,考量產品登錄效期屆滿
    日後之翌日即失其效力,且申請產品登錄效期屆滿展延之方式為線上受理申請,
    為保障申報者權益,凡於效期屆滿當日前提出申請,並經該申請系統審查單位受
    理成案者,未逾效期,爰參酌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增訂第二項有關完成登錄產品效期申辦展延之規定。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一、查第五條規定申報者宣告產品安全時,傳輸至資訊網站之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
    試證明文件,須具有三個月以上效期,惟申報者申請展延與宣告產品安全有別,
    且考量展延之審查時間實務上為三十日內完成,爰修正第二項將申報者申請展延
    時,其能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試證明文件放寬為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以資便
    民。
二、逾效期申請應重新申報登錄之規定,移列第三項,並酌作修文字,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