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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7 條
申報登錄產品之型式,申報者應依製造者之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
資料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組合為之。
前項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申報者於申報資
訊登錄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配合前條確立同一申報者就同一型式產品,不得重複申報之原則,爰列明產品之型式
及型號編定模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