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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22 條
以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取得資訊登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其
有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以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取得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得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