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4 條
申報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宣告其產品符合安全標準者,應採下列
方式之一佐證,以網路傳輸相關測試合格文件,並自行妥為保存備查:
一、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合格。
二、委託經國內外認證組織認證之產品驗證機構審驗合格。
三、製造者完成自主檢測及產品製程一致性查核,確認符合安全標準。
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及研磨機,以採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方式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主檢測,由經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實施。
二、產品製程一致性查核,由經認證組織認證之機構實施。
三、檢測實驗室之檢測人員資格條件,依附表一之規定。
單品申報登錄者,免實施第一項第三款之產品製程一致性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一、申報者宣告其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佐證方式,應檢附必要之測試報告。
二、查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勞安二字第○九
    九○一四六七○○號公告略以:「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新安裝或換裝之防
    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防爆電氣設備應使用經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
    型式檢定合格並張貼型式檢定合格標章之合格品」,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分別自
    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動力衝剪機械之進口及國內市場檢驗措施及一百零一年十
    月一日起實施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檢驗,均採認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為憑
    ,爰將上述防爆電氣設備及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公告實施進口及國內市場檢驗措
    施之宣告安全產品,維持型式檢定之單一佐證方式。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一、為使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製造者自主檢測制度更臻明確,並使自主檢測能力符合國
    際認證規範,且後續量產品亦符產製規格一致性,爰於第三項增訂自主檢測能力
    須經認證,並建立產品製程一致性查核機制,以資周延。然單品申報登錄者,因
    無後續同一型式產品之生產,爰於第四項明定排除製程一致性查核。
二、第二項將「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商品檢驗品目者」修正為「動力衝剪機械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以資明確。
三、增列附表一,明定第三項第三款檢測實驗室之檢測人員所需專業技術之資格條件
    。
《附表一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增訂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檢測人員之資格條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