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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9 條
申報者完成登錄後,登錄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
請變更登錄。
前項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網站。但
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
替代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一、為有效掌握登錄內容之正確性,登錄內容如有變更,應申請變更登錄。並將申請
    變更登錄之時限,定為三十日曆天。
二、變更登錄之申請,應以要式及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登錄作業。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查第五條規定申報者宣告產品安全時,傳輸至資訊網站之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試證
明文件,須具有三個月以上效期,惟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內容與宣告產品安全有別,
且考量變更登錄之審查時間實務上為三十日內完成,爰修正第二項將申報者申請變更
登錄時,其能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試證明文件,放寬為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以資
便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