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22
二十二、檢定機構對於執行檢定業務相關案卷資料之原本、附件、圖面及
        簿冊等,應建檔管理及保持完整,並依其性質及重要性分類,永
        久保存或保存十五年以上。但依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
        ,以電子化方式儲存者,紙本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型式檢定業務檔案資料,應妥為保存及保密,以維申請者之
        權益。
        檢定機構對於第一項之定期保存檔案,其已逾法定保存年限而需
        銷毀者,應電子儲存,始得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