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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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10 條
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標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依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明定應予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如因本體過小
或表面不易張貼等特殊原因,得採取本體以外之標示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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